
“老百姓痛恨什么、厭惡什么,就打擊什么、鏟除什么?!比甑膾吆诔龕簩m椂窢幦〉脛倮珖泊虻羯婧诮M織3644個,涉惡犯罪集團11675個。從專項斗爭轉向常態(tài)化打擊,需要久久為功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0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立法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為防治一些地方沉渣泛起的黑惡勢力,1997年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此后,我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分別通過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釋等形式補充完善。從總體上看,我國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雖具備一定規(guī)模,但仍比較分散、未成體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階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比較缺乏,有必要在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同時,在三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收官之際,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系統(tǒng)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成功經驗,在法律上鞏固斗爭的勝利成果,保障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法治化、規(guī)范化進行的必然要求。
重點內容
1.明確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等定義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有組織犯罪:有組織犯罪不是具體的罪名,而是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或惡勢力實施犯罪的總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反有組織犯罪法》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惡勢力組織: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考慮實踐中打擊跨境有組織犯罪工作需要,規(guī)定了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問題,明確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我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本法,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明確綜合治理原則
有組織犯罪的成因較為復雜,且往往牽涉眾多人員、財產,僅靠政法機關難以全面實現預防和治理有組織犯罪,需要通過有效的宣傳教育,充分動員社會各個群體的力量,通過法律賦予相關行業(yè)監(jiān)管義務、協(xié)助義務,凝聚有關國家機關、基層組織、企事業(yè)單位等最廣泛的社會力量共同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從而確保形成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強大合力?!斗从薪M織犯罪法》強調從國家、社會層面的綜合治理。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主導、村(居)委會協(xié)助的工作定位;
加強監(jiān)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責任落實,公、檢、法、監(jiān)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fā)現行業(yè)主管部門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存在問題的,可以書面向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要求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推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關于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及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主客觀工作機制;
明確市場監(jiān)管、金融監(jiān)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對行業(yè)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jiān)測分析等監(jiān)管職責;
提出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以及網信、電信、公安等主管部門為偵查有組織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xié)助要求等等。
我院在辦理吳某某等2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就發(fā)現的行業(yè)治理問題發(fā)出行業(yè)治理類檢察建議書2份,一是對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與監(jiān)管工作存在不足向監(jiān)管部門制發(fā)檢察建議;二是對我區(qū)開展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工作方面有待改善等問題向監(jiān)管部門制發(fā)檢察建議,均被建議單位采納,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都根據我院制發(fā)的檢察建議整改完成,并建立了相關長效機制。這是一起檢察機關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各單位一道整治行業(yè)領域突出問題,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典型案例。
3.明確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防止死灰復燃
反有組織犯罪法通過專章對有組織犯罪中涉案財產的認定和處置進行規(guī)定,是一大亮點。眾所周知,牟取不義之財、攫取非法利益,是有組織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其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經濟基礎。只有堅決“打財斷血”,依法追繳、沒收有組織犯罪的涉案財物,才能有效遏制有組織犯罪、徹底摧毀其經濟基礎和“造血”功能。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章對認定和處置涉案財產作出規(guī)定
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對認定涉案財產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證明標準作出特殊規(guī)定,即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情形,實行財產推定處置制度,即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且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時,如果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本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
我院在辦理吳某某等2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開展犯罪財富調查工作,捕后引導補充漏犯的犯罪財富調查,審查起訴階段加強涉案財產的二次過濾,在審查認定對一名被告人摘帽時,將其個人財產與團伙組織財產進行了分離,既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死灰復燃,同時又兼顧公民合法財產的權益保障。
重要意義
制定頒布實施《反有組織犯罪法》,是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必然要求,是黨中央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標志性成果,是構建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多種形式相互銜接配套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打擊黑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有利于進一步健全行業(yè)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控體系,匯聚全社會共防共治的強大力量,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執(zhí)法司法機關的法治意識、人權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自覺監(jiān)督意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掃黑除惡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xiāng)里、欺行霸市、強攬工程、壟斷經營……百姓深惡痛絕的黑惡勢力,是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現實威脅。掃黑除惡既是國家之事,也是關乎百姓“錢袋子”“米袋子”“菜籃子”的民生之事?!斗从薪M織犯罪法》出臺,意味著保護人民群眾的鎧甲又多了一個,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將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